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将银行贷款转借被告,被判借款合同无效。
2015年11月,宋某因生意周转向朋友吴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宋某口头承诺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当日,吴某向某银行申请其他个人消费类贷款30万元。银行放款后,吴某将该30万元汇入宋某银行账户。2019年12月,宋某出具《还款协议书》。因宋某一直未能还款,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审理中,原告吴某放弃要求被告宋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吴某出借的30万元系其向银行贷款后转借被告宋某,且约定了借款时的年利率为15%。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吴某作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被告,依法应认定借贷行为无效,宋某应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因吴某放弃利息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故予以准许。【法官提醒】吴某以赚取利息差为目的,从银行贷款转借宋某,其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故法院认定其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