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机等防疫物资设备行情走俏,相关行业经营者获利颇丰。由于价格涨跌波动较大,部分商家为了谋取利润,恶意调价、违约转售不断出现,炒作倒卖物资、哄抬物价行为也屡见不鲜。
卖方不当解除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买方不诚信履行合同,订立合同即是为了炒作牟利的,法律是否支持鼓励?日前,相城法院审结的一起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中,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
2020年4月初,王某作为买方,与卖方某公司签订口罩机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30万元,签约时预付了65万元。后卖方通知王某至案外人处试机。试机当日,王某电联卖方要求该公司将口罩机以15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差价25万元归王某,卖方表示马上联系是否有客户需要。后该公司向王某发函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了65万元预付款。王某认为该公司解除合同时,口罩机市场价已涨至210万元,公司为谋取暴利无故解除合同造成其转售利益损失80万元,应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表示希望由卖方代其将设备出售给第三方,并由其获取差价利润。这一要求,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性质,仅是在履行该合同基础上,另行建立委托某公司出售合同标的物的法律关系。无论该公司是否接受该委托,均不影响原合同项下双方交付、验收、接收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某公司在王某不放弃合同权益,又无明显征兆表明其将拒绝接收标的物、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不履行催告、通知义务即径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在签订合同后,并非自行组织生产,而是一再要求某公司转售设备以快速获取利润。对于这类在疫情期间倒卖防疫物资,有损于全社会经济秩序、疫情防控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鼓励。王某若非坚持变更原合同履行方式,一再要求委托某公司将标的物另行售出,而是积极检验、接收标的物,则可能不会出现本案合同不被履行的结果。因此,王某对于合同没有履行而言,亦有一定过错。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行为与后果关联程度以及可得利益等因素,酌定某公司赔偿王某损失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唐灿 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