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掩盖偷税事实而虚假给付引起的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2017年,甲公司承包了某停车场项目。期间,甲公司为了达到偷税目的,找到与其并无业务往来的乙公司,合谋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01900元的增值税发票3张。为掩盖违法事实,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假意将发票金额转账至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在扣除几个点的手续费后,将余款返还甲公司。后来,乙公司如约开具发票,甲公司先向乙公司转账136902.18元,乙公司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当日即将余款127850元转回给甲公司项目负责人。后甲公司又将票面余额164997.82元(301900-136902.18)转账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如约转回。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缺乏占有164997.82元的合法根据,应予返还,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归还164997.82元。乙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通过代开增值税发票方式,偷逃国家税款,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甲公司主张返还的164997.82元,系为掩盖偷税事实而实施的虚假转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是偷逃税款、损公肥私,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行为人为掩盖偷税事实而实施的虚假给付行为,本质上有违法律和公序良俗,亦不应受民法保护。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一方面,从违法性角度看,本案虚假给付行为的原因严重违法。本案虚假给付的原因是掩盖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危害国家和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罚制裁。
另一方面,从价值导向看,对于为掩盖偷税等严重违法事实而实施的虚假给付款项不予保护,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行为指引,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人为掩盖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而制造虚假流水,表明其将自己虚假给付行为置于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规制之外,法律对其最好的制裁措施便是让其目的落空,即不支持返还。有人认为,不支持返还岂不是让代开发票一方非法获利。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支持返还,将会形成法律纵容甚至鼓励违法行为的不良导向。因此,即使代开发票一方因此获利,也不能支持虚假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当然,如果代开发票一方的行为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综上,行为人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代开人拒绝返还虚假给付款项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胡志清 赵倩雯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