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盖偷税事实 实施虚假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员工长期主动申请加班后猝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担责?月薪20万的劳动合同,法院为何没有支持?一房二卖 售房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创始于1863年的丝绸中华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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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5

一房二卖 售房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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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日,范某、郭某(买方)与苏某、王某(卖方)通过第三方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苏某、王某以978000元将某处房产出售给范某、郭某,并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范某支付苏某购房定金1万元。2019年4月下旬,苏某、王某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经中介协商未商量成功。2018年5月24日,范某、郭某将首付款368000元转账至公证处提存。后,苏某、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范某、郭某起诉到张家港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判决苏某、王某赔偿违约金195600元及律师费3万元。苏某、王某辩称,其于合同签订后几天便告知范某、郭某不再出卖房屋,并愿意返还双倍定金,故不应承担其余赔偿责任。另查明,2018年5月23日,苏某、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卖并过户至案外人杨某、彭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郭某和苏某、王某经由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2018年4、5月份,苏某、王某虽然多次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但该意思表示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其将涉案房屋出卖并过户至案外人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范某、郭某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定金1万元应返还给原告。其次,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苏某、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房屋差价损失为151400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20%即19560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房屋差价损失,故对范某、郭某要求苏某、王某承担违约金1956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判决苏某、王某返还范某、郭某定金1万元,并支付其违约金195600元、律师费用3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点评】随着二手房市场异常火爆,出售者时常因房屋价格上涨出现毁约或一房二卖的情形。在此交易中,买受人出于弱势地位,应积极维权,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主张自身权利,可以要求出售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起诉前,出卖人已经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对于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官提醒,从事民事交易行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契约精神,否则应承担违约法律后果。 (盛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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