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在进行银行转账操作时,将收款人的账号少打了一位,银行未将款项退回原账户而进行了入账,银行是否应当担责?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A公司与B公司发生业务往来,A公司需将一笔货款支付给B公司,但是A公司在向B公司汇款后发现,收款人账号第5位少写一个“0”,在电话联系B公司后,B公司称“如果账号不对少一个数字,汇款不能成功进入账户,款项会在二三日内退回汇出账户”。因此A公司再次向B公司支付了一次款项,结果导致两次汇款均进入B公司账户,因B公司认为其与A公司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两笔款项均是A公司应当支付的,故未予退回。原告由此认为银行违反规章错误操作导致其第一次汇款进入B公司账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A公司在汇款时填错了账号,根据银行业的通常做法,在账号不正确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款项进入账户而应该予以退回,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原因将该笔款项进入账户,银行确实存在过错。而B公司重复收取两笔费用,其中一笔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本案中,A公司在未通过诉讼等手段向B公司主张权利前,A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尚不能确定,因此,A公司据此向银行主张损害赔偿,并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严晓波)
网约车司机利用公司规定骗取垫付金
某网约车公司规定,注册的优质司机可以成为“优享司机”,如果乘客下车后没有及时付款,公司会先行向司机垫款。这一政策本是为了保障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些司机却将该特权当做牟利的工具,利用“先行垫付”骗取网约车平台的垫付金。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网约车司机丁某因通过“针头”获取虚拟乘客单,获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丁某作为某网约车公司优享司机,利用该公司在乘客不及时支付车费时由公司向优享司机先行垫付的规定,多次向“针头”(出售虚拟乘客单的人)购买虚拟乘客单,按照虚拟乘车单正常行驶减少空载,先后20次骗得该公司垫付款合计9557.98元。2020年4月,丁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决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