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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9

36万元买的“虚拟币”打水漂,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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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它既可以是“Q币”“百度币”等可实际用于网络交易的“游戏币”,也可以是像“比特币”“莱特币”“夸克币”等近年来流行的“虚拟币”,由于后者具备一定的“升值空间”而受到很多人的追捧,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近日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也许能给出答案。

    2017年6月,顾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从事网络平台经营虚拟货币的董小姐。经董小姐讲解,只要购买了她推销的某网络平台账户,该账户就会每日产出虚拟币,到时候顾先生可将虚拟币以每个180元的价格出售给她来兑现。顾先生觉得当下虚拟货币如火如荼,自己也想从中获益,于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董小姐36万元开通了平台账户,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该平台网站在2017年7月突然关停,购买的虚拟币也就一直未能兑现。顾先生认为,他与董小姐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董小姐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无法达到,故起诉到昆山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他与董小姐之间的合同以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36万元。

    在法庭上,董小姐对此事提出的答辩意见,道出了事情另外一番模样。董小姐表示,双方之间并没有订立任何合同,顾先生是通过其亲戚王某某与她相识,顾先生投资的是一种叫“DK币”的虚拟货币,董小姐自己也是“DK币的玩家”。董小姐是受王某某委托,协助顾先生采购“挖矿机”才帮助他在DK币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了账户,并且在收款当日将顾先生交付的36万元转账给其他3位“玩家”采购2000枚DK币,帮助其激活账户。顾先生取得了“矿机”并且在之后也挖到了DK币,该矿机也始终处于他的控制之下,因此,董小姐认为她对顾先生面临的困境既无过错、也无过失,顾先生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DK币是一种类似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DK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DK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系个人意愿,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顾先生将投资款交给了董小姐,帮助其注册购买矿机、承诺虚拟货币兑现,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顾先生委托投资和交易DK币的行为在我国并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故对顾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矿机投资款36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昆山法院驳回了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近年来,有人通过投资“虚拟货币”获取所谓的“差价收益”,使得很多人为此趋之若鹜,却忽略了其中隐藏的法律和金融风险,甚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值得引起高度警惕。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我国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大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远离不正当金融活动,防止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蔡磊 柴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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