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个清晨,一个电话踩着上班的时间点便打进了太仓法院,“我找到被告,已经报警了,现在警察在这边,你们快过来”。一听声音,法官助理便分辨出这是昨天来过法院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老于。
老于去年给张老板做了一些刷墙的活,但活干完后,张老板却迟迟未给钱,为了防止张老板翻脸不认账,老于特地留了个心眼,让张老板写了张欠条,却不料张老板在写欠条的时候故意写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并且在签名时写得格外潦草。今年7月初,在遍寻张老板未果的情况下,老于拿着欠条来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起诉状上的信息无法核查到相应的当事人。在告知该情况后,老于一下子就急了,他只知道老板名字大概的读音,写欠条的时候也没注意核对张老板的身份证。经法院释明后,老于表示他去找找张老板的亲戚,看有没有人知道张老板的准确信息,如果还是无法找到张老板或者无法确定张老板信息的话,他就向法院申请撤诉。
就在老于急得焦头烂额的时候,却意外得知张老板最近在某装修公司上班,周一上午,老于终于在装修公司门口看到了张老板,也就有了开头的那通电话。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立即赶到了现场。张老板虽然承认欠条确系其书写,也认可故意写错身份证号码的事,但却不愿意去法院,也不想因为这件事闹到公司。而老于好不容易才找到张老板,一定要张老板付钱,不然就不让张老板走,双方一时僵持不下。为了化解本起纠纷,法官助理便在马路边对双方做起了调解工作,老于对张老板的“消失”行为非常气愤,张老板对老于找到公司的行为也颇有微词,双方的情绪裹挟着夏日的暑气,一时难以消散。最终,经过了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方案,并当场签署了调解笔录和协议。
法官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其实本案中的老于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比之其他人,老于有不错的收取和保存证据的意识,但在该过程中,他仅仅意识到了“没有证据不能胜诉”,却忽略了“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起诉”的常识。在为张老板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他“认识”张老板,却不“知道”张老板。如若不是最终找到了张老板,老于就要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李牧男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