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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9

两公司财务混同 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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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彩公司、彩渡公司与新东公司、亿川公司有印花纸加工定作业务往来,2016年7月,亿川公司的股东兼监事蔡某出具了一份“关于货款支付说明”,确认截止2016年6月新东公司累计欠盛彩公司、彩渡公司货款共计311476元。盛彩、彩渡两公司认为,新东公司和亿川公司实际经营地、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财务均相混同,存在“名为两块牌子,实为一套班子”,故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请求判决新东公司支付货款3114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亿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盛彩、彩渡两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两份销售合同中的需方为亿川公司(新东公司),多份出货单上亦显示客户名称为亿川公司(新东公司),说明新东公司和亿川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混同。盛彩、彩渡两公司就双方交易开具给新东公司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东公司和亿川公司的股东蔡某出具对账单对欠付货款和已开票金额予以确认,且蔡某就双方交易欠付货款出具《关于货款支付说明》承诺分期付款,新东公司已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和抵扣。另查明,新东公司和亿川公司的几位股东系亲属关系且公司内部人员存在交叉任职情形,说明新东公司和亿川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综上,对于主张新东公司和亿川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判决亿川公司应对新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点评】人格混同是对公司与股东间异常紧密关系的描述,既包括一家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的状态,也包括关联公司之间因控制股东的操作而完全混同的状态。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失去独立人格时,也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由于人格否认制度须审慎使用,债权人主张两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时,需要对人员、业务、财产等混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债权人而言,若请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仅仅从关联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办公地点相同等方面举证,最重要的是需要证明关联公司间构成财产混同,包括是否使用同一账户、同一账簿,是否为同一审批人,是否混用财务章等。

    (盛心怡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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