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吴江一家物料回收公司就因未妥善保管自身公章,而付出了7万元的代价。
卢某长期从事废料回收工作,一直通过某物资回收公司的业务员朱某,向物资回收公司购买所需材料。
2018年8月,朱某再次联系到卢某,表示物资回收公司有一批废塑料出卖,卢某遂表示需要看样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后朱某带卢某现场看货,卢某认为塑料质量不过关,决定不购买。朱某见状便提议卢某可以先预付款项,待后续需要的物资到货后,直接从中抵扣。卢某为方便下次购买材料,便向朱某支付了7万元,朱某也出具了收条,载明收款人是其本人,并加盖了物资回收公司的公章。后朱某并未联系卢某拿货,卢某也无法联系到朱某退款。卢某一气之下便将物资回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资回收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7万元。
被起诉的物资回收公司认为,一方面,朱某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的财务,只是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无权代表公司收款;另一方面,虽然收条上有公司公章,但公司对于朱某在收条上盖章的行为并不知情,公司没有收到卢某预付的7万元,收款人是朱某个人。所以卢某应当向朱某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系物资回收公司的业务员,之前卢某向物资回收公司均通过朱某交易,卢某向朱某预付货款7万元,是基于其与物资回收公司长期业务往来中,对物资回收公司和朱某的信任。物资回收公司在收条上的盖章是一种公司的确认行为,而且公司无论其规模、范围或影响的大小,对于公司印章均有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故可以确认朱某系代理物资回收公司收取了卢某的预付款。 (李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