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买到 差价谁来赔?“好事”不料引纠纷太仓城厢市监分局查处改装电动车电池违法行为消费者购买如此玉器好伤心“特价大件”无法使用也能退游医跨市来 卫监从天降全国百强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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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9

“特价大件”无法使用也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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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吴江区消保委松陵分会调解,消费者杨女士和严先生按照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政策成功退货,涉及金额分别为20500元和8700元。

    杨女士于8月16日在吴江某家具商场一品牌家具店内看中了一套真皮沙发,当场付清全款20500元。9月30日,沙发送货到家。由于沙发放在家里客厅显得过于庞大,空间变得过于狭窄。当天,杨女士向店方提出退货。店方以沙发是定制品为由,拒绝退货。杨女士仔细查看了供货合同,发现此款沙发并非定制品。面对白纸黑字写明的合同,店方只好承认“非定制品”,但是仍然不同意退货。杨女士注意到该店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于是要求店方履行承诺。店长辩称,这笔交易是店员私自与消费者谈下来的,这套沙发由另外一家同品牌门店供货,商品款项也由这家门店收取,所以自己店无需执行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与店方多次交涉无果,杨女士于10月24日发起了投诉。

    无独有偶,10月26日,松陵分会收到市民严先生投诉,被诉商家竟然还是这家店。严先生于10月23日在该店促销活动时订购了一套成品沙发,交纳了预付款8700元,30天后送货。第二天感觉款式和颜色不喜欢,于是提出退货。几经交涉,商家最终不同意其要求。

    鉴于该商家被连续投诉,松陵分会调查情况后决定约谈该店负责人。11月2日,店长来到区消保委松陵分会,称两件投诉中涉及的沙发都是特价大件促销商品,不参与无理由退货。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首先,特价大件商品不参与无理由退货,店方并未提前作出明示,因此分会不予采纳;其次,“店员私自交易与店方无关”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是店方在推卸责任。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再次,杨女士购买的沙发送货到家后并未使用,严先生的成品沙发还未送货,这两种情形都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既然是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只要符合退货条件,店方理应信守承诺给予退货。最后,做生意“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无理由退货承诺”代表商家的诚信态度,相当于商家的一张诚信名片。店方经营的是知名品牌家具,更应维护好品牌形象,向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龚建峰 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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