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被车撞,犬主人认定自己的爱犬是法国斗牛犬,价格不菲,但是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亦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价值评估,拒绝赔偿。这样的情况下,事故双方责任如何认定?最终损失金额如何确定?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7月8日22时,郭某牵着三条狗行走在小区人行横道上,董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右转进入小区时,不慎碾压到了郭某牵引的宠物犬,双方协商无果后,郭某将董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吴江法院。承办法官经过分析,认为宠物犬虽具有类似于家人的陪伴功能,但仍系原告财产,宠物犬在事故中被碾压死亡,属于财产损失。那么,如何认定郭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董某的责任份额和宠物狗的价值,成了案件的核心和重点。
事故发生时,被告董某驾驶机动车进入小区,理应高度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但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辆与原告犬只发生碾压,造成犬只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结合案发时间、地点可知,宠物犬主人郭某夜晚牵狗过人行横道时,应注意过往车辆并及时对犬只进行管理、约束,案涉事故发生在晚上十点,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见被告董某驾驶的车辆灯光开启,原告遛狗时应当可以看到并利用狗绳约束犬只,但原告未及时对其犬只进行束缚、牵领、避让,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承办法官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宠物狗价值多少,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核定,但该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原告也无法证明案涉犬只的市场价值。鉴于损失客观存在,承办法官邀请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就案涉犬只的市场价值及相关专业知识给出参考意见,酌情认定案涉犬只事发时的价值为30000元。
吴江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即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财产损失28000元依法应由其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于事故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且原告系行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800元(28000元×60%)。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8800元。
法官提醒,宠物主人应对自己的宠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若宠物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各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财产价值,做好相应理赔工作。
(杨小红 钟晓石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