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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24

“妻债夫还”“母债女还”

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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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在外欠钱,丈夫及女儿不知情,但借条上盖有丈夫及女儿的印章,借款人主张女子及其丈夫、女儿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常熟法院繁案精审、抽丝剥茧,判决一起涉及多人签名盖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陈某与张某是好友关系。2017年开始,陈某陆续向张某借款85万余元并出具相应借条六张,借条上有陈某丈夫及女儿的个人印章和某公司的财务章。因陈某在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陈某的丈夫、女儿及借条上盖章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债务加入为由要求陈某丈夫、女儿和盖章的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本案所有被告均否认在借条上加盖印章,而原告也承认印章都是陈某加盖,同时确认加盖印章时陈某丈夫、女儿均不在现场,对于陈某是否有权代表、代理他人加盖印章,原告显未尽到注意义务;其次,他人在借条上签字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陈某丈夫、女儿事后表示对所涉借款不知情、不予追认,且85万余元数额较大,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本案也难于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仅支持原告要求陈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后张某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袁媛 朱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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