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称,他到某批发市场购物,将机动车停在该批发市场内。离开时,出口处工作人员称他违法停车,要求他缴纳100元罚款。对此,投诉人表示不满,认为该批发市场内未公示“随意停车罚款100元”,认为该批发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希望价格主管部门前往查处。接到投诉后,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人员来到被诉批发市场调查。该批发市场管理人员称,投诉人当天将机动车停放在市场桥洞处3个多小时,阻碍了市场内交通,扰乱了正常的通行秩序,故向他收取了100元“罚款”,实为管理费。物价部门检查人员发现,该项管理费用无法规和文件依据,未经投诉人签字确认,也未进行公示。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人员认为,一般罚款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另一种是违约性质的处罚,管理与被管理双方依据《合同法》约定了条款,并在合同中载明违反约定条款将予以具体金额的罚款。例如,若该批发市场与其内部商户约定乱丢垃圾予以罚款并通过合同载明,当商户存在乱丢垃圾的问题时,批发市场管理方可以依据双方合同予以罚款。
从上述被诉批发市场对投诉人进行的“罚款”性质来看,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也拿不出其他法规文件作为依据,因此,不能以管理费名义向乱停放车辆的消费者收取费用。为此,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约谈了该批发市场负责人,向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立即停止这种收费行为,并指导市场通过改进对乱停放车辆的管理手段,维护市场内的良好秩序。
如今,有个别商业区域、停车场希望通过收取惩罚性管理费的办法,达到治理车辆乱停的目的。客观地讲,收费、罚款等经济手段是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合法合规,如果收费没有法规依据,即使出发点是正确的也不能实施。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收取该类费用的商业区域、停车场等场所,应将解决问题的关键放在改进自身管理手段方式上方面:首先应在禁停区域设立醒目的公示提醒标识、标牌,告知“违停拖移、后果自负”;其次对违停车辆,可先拨打110通知车主挪车,对拒绝挪走的车辆,再联系公安交警部门或拖车场实施拖移,这样既可以达到警示的作用,也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更加规范停车场的停车秩序。
而作为广大市民而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应“停车入位、停车到位”,不在禁停区域停车,避免因乱停车造成道路拥堵、秩序混乱,甚至交通事故等问题发生。 (路忆 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