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创新模式,能够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被称为共享经济最佳范例的网约车,随着各地网约车政策的出台,逐渐进入平稳发展阶段,但也产生了一系列新型纠纷。近期,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调处了10起因网约车营运资格引发的案件。
2016年6月,正是网约车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但同时因为尚无相关的政策出台,也存在被运管处罚的风险。张先生和自己的几个朋友经人介绍,了解到木渎的A公司可以提供车辆合法营运滴滴、优步等网约车服务,于是在A公司王经理的撮合下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承租人向B公司租赁车辆,按期支付租金,租期满后车辆归承租人所有,但协议上并没有提到关于网约车营运资格的内容,反而还约定了车辆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
签约后,张先生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和月供,就从4S店提走了车辆,开起了网约车。此后的营运中,虽然并未被运管查处,但他内心仍有一些不安,于是便和朋友再次找到A公司王经理,要求对网约车营运证的事项予以确认。王经理倒也爽快,以B公司名义出具了一份《补充协议》,承诺为车辆办理营运证,如无法取得营运证,可将车辆返还公司并赔偿所有损失,还在《补充协议》上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
谁能料到,2016年12月底苏州市政府发布《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而张先生和朋友们所购置的这几款车型都在12万元以下,显然王经理所承诺的网约车营运证无法办出,张先生所购置的车辆也无法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而就在这时,原本信誓旦旦的王经理竟再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张先生和朋友们一纸诉状将A公司、B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
庭审中,B公司对王经理作出的承诺矢口否认,称A公司仅为张先生介绍客户,并且他们对《补充协议》并不知情,也未做出相应的承诺。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性,吴中区法院采用五人大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充分释法明理。一番工作后,B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最终由B公司收回全部车辆,并退还相关款项。
法官提醒: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共享事务的出现,在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创业创新、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存在独特优势,但是新兴业态总会因为监管与规制的滞后性而容易引发矛盾。在从事新兴行业时,需要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订立的协议,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履行合同约定。如果因为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应当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沈歆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