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在商业界是并非罕事,但是酒店侵害商标权的事情却很少见。近日,昆山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一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将昆山某酒店告上了法庭。
格林豪泰作为一家商务型连锁酒店,在酒店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昆山某酒店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酒店店招、酒店用品等上面大量使用“格林豪泰酒店”、“Green Tree Inn”及图形商标,其行为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承认其经营的酒店侵害了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的“格林联盟酒店”、“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意撤除带有“格林联盟酒店”、“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的店招和酒店用品,保证今后不再使用带有“格林联盟酒店”、“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的店招和酒店用品,同时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酒店经营者在营业招牌、企业名称、酒店用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王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