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数日后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相关部门认定邓某死亡属于工伤。
邓某所在的公司为邓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向邓某法定继承人支付赔款73万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邓某死亡系高血压疾病引发的脑干出血导致,不是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仅在邓某昏迷时报案,邓某死亡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真实情况无法查清,因此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邓某所在公司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雇主责任险相关约定对邓某进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邓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或有可能脑部血管薄弱,但如没有摔倒撞击的外力参与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因此,邓某摔倒后引发的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故,邓某死亡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理赔责任范围。原告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时,邓某已因脑干出血昏迷,之后因脑干出血死亡,死亡原因与昏迷原因具有连续性。被告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未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现又以原告未及时通知导致邓某死亡无法查明为由拒绝理赔,不符合诚信原则。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法官点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法》中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陈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