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在某市服装城经营一家日用杂货店,2014年6月因销售走私香烟被某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2015年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2016年5月23日,方某向某市烟草专卖局提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烟草局对方某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同日查明方某于2014年有两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事实。2016年6月2日,某市烟草局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为此,方某起诉至张家港市法院,要求烟草专卖局予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规定,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某因两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被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某市烟草专卖局经核查后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过二审,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有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必须不存在法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孙洁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