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与吴中区检察院近期联合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意见(试行)》,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简化工作流程,实行快速审理。《意见》明确,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理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最迟不超过十日,由各审判团队轮流审理,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快速审理机制办理案件庭前准备阶段突出一个“快”字,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确定开庭日期、送达等工作,并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诉讼参与人。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应当一并送达《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征询被告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阶段突出一个“简”字。对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理的案件,采用集中化、简便化方式进行审理,对宣读法庭纪律、告知诉讼权利、宣读起诉书等庭审程序予以适当简化,将法庭辩论阶段与法庭调查阶段合并进行。同时,法官应保障被告人所享有的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应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不同意见,并听取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宣判执行阶段突出一个“效”字。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使用表格、令状等格式简化制作裁判文书,尽量于宣判当日送达。量刑方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和程度,酌情加大从宽处罚幅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依法可以优先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非监禁刑考验期较短的危险驾驶等案件,可以在核实被告人居住地后,不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马俐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