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瞿某向张家港某贸易公司买了4瓶黑玛咔片。同年8月10日至11月21日,瞿某又分7次向该公司买了40瓶黑玛咔片。随后,他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黑玛咔片存在违法添加“L-精氨酸”等问题,要求被告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被告贸易公司答辩称,涉案黑玛咔片经由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合格,不存在原告瞿某主张的违法添加问题,因此也不存在赔偿问题,请求法院驳回瞿某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我国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其颁发的卫生证书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可信度,理应认为被告贸易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查验义务。而原告瞿某曾于2015年8月7日在被告贸易公司买过涉案产品,此后又分7次购买共计40瓶涉案产品,并要求被告贸易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原告瞿某明显具有牟利目的,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瞿某的诉讼请求。瞿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我国《食品安全法》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严格规定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但和谐的市场环境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创建,不仅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也需要消费者诚实消费、理性维权,不能恶意购买商品,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马文雪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