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有违民法通则手机故障不消停 更换要付“磨损费”?兑现承诺打折扣商家诚信就“失分”苏州人民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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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09

擅自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有违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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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昆山张浦镇的于先生有个12岁的儿子。小孩为了玩手机网游,于6月27日拿了家里的1000元钱到张浦镇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899元的手机。于先生发现该情况时已将近一个月了,他带着儿子和手机来到手机店协商退货。店家以手机使用后有磨损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于先生向昆山市消保委张浦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与被诉手机店取得联系核实情况。被诉手机店负责人辩称,他们在接待于先生的小孩时向他询问过,买手机的钱是哪来的,买手机派什么用场。当时小孩说,这钱是自己的压岁钱,买手机为了方便通讯。于先生拿着手机来退货时,手机确有磨损,会影响二次销售,因此不能退货。
    分会工作人员向店家指出,我国《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于先生的小孩仅12周岁,尚无收入来源,应归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能力的公民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后方可为有效。现在小孩的父母不能接受近千元的购机费用,因此该购买行为为无效,投诉人有权要求店家退还购买手机的费用。经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店家愿意将899元手机款全额退还,而于先生也主动给予店家折旧费399元。
    就本案,张浦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未成年人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给孩子的零花钱要适量,防止孩子擅自进行大额消费,要养成孩子合理健康的消费习惯;家长要管好家里的钱,避免孩子偷拿父母的钱进行大额消费。
    张浦分会提醒经营者:商家在经营活动中,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要注意消费对象的年龄,遇到未成年人顾客,可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劝阻其停止消费行为。未成年人凡没有家长陪同的,商家有理由拒绝大额消费行为。(吴国强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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