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车辆需求不断增长,有车族越来越多,道路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当你买了一辆爱车,在路上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纵使交警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看着自己的新车被撞,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前不久,苏州市民李先生新购置的车还未满半年就被撞了,十分心疼,于是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告上吴中区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和租车费。这种情况下,车主能否获得赔偿呢?
新车被撞 索赔车辆贬值费
2016年8月,李先生买了一辆新车,裸车价11.7万元,总价12.2万元。今年1月的一天,他驾驶爱车在高速公路上被陆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将爱车送去4S店维修,发生维修费26866元,并已由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很是心疼,刚买还未到半年的新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车辆受损严重。他认为,4S店维修后车辆的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和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显而易见,要求陆某按照车辆维修费的30%赔偿车辆贬值损失8059元。
陆某认为,李先生车辆的维修费用未超过新车价的30%。而且车辆价值贬损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可根据维修对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受损部件、车辆安全性、操作性、舒适度的受损程度等进行判断;同时还应考虑维修后的恢复程度,如果更换的配件与原配件无异,就不能认为存在价值贬损。如果没有导致车辆大梁、发动机等主要部位受损或仅造成外观瑕疵,不能认为损害达到了价值贬损的程度。
陆某还认为,李先生提出的车辆安全性问题应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此外,驾乘舒适度并无标准可循,李先生的车辆为自用,并无短期交易目标,对二次交易价格不认可,且车辆价值贬损计算方法并无法律依据。李先生则认为,事故发生在车辆购买6个月内,虽然没有造成发动机、变速箱等直接损害,但是造成车辆舒适度降低。
租车出行 索要出行租车费
李先生的工作是跑业务,公司到客户处的路线大概距离45公里,走高速需要40分钟左右。车辆维修期间,他为了方便去客户处沟通工作,租了一辆车,跑固定路线,每周不少于4趟,由出租方开车接送,每月包租金4000元。李先生单位不发放交通补贴,所以李先生共付租车费 5800元。诉讼中,李先生还要求陆某支付租车费用5800元。
陆某认为,李先生租车是为了工作需要,不是为了自己出行方便,租车费用应由李先生的公司承担。而且,李先生并未与他协商就擅自租赁汽车,并由出租方自己开车接送,他对出租车型、行驶路线、费用均不知情。事故发生时接近年关,李先生要求过度维修导致4S店未能及时维修,如果正常维修,李先生在年后或年前就可以拿车,也就不会发生本案的租车费用。
法院判决不支持车辆贬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陆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李先生车辆受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告车辆维修费为26866元,同时原告陈述车辆总价12.2万元,裸车价11.7万,维修费未超过车价的30%;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单载明的维修项目不涉及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目前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本起事故造成的车辆直接损失已经填平。因此,本起事故并未明显造成车辆贬值,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租车费用,车辆维修期间,原告为日常工作所需,租赁车辆发生租车费属于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是,根据个人包车协议书及原告的陈述,原告租赁车辆并由出租方驾驶车辆接送原告,表明协议中的租车费实际包括了租赁车辆费用和驾驶人员费用,因此原告主张租车费金额为5800元,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车辆维修时间、维修项目、车辆用途、节假日时间、租车市场的价格等因素,酌定租车费为3500元,最终判决被告陆某支付原告李先生租车费3500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贬值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存有较多争议。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有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鉴定市场尚不规范,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任意性等问题。但是,在少数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赔偿,并要根据个案分析,需从受损车辆购买时间和受损程度(车辆的主要部件如变速箱、底盘、发动机或者修复费用超过原购车价的30%)等因素综合考量。关于租车费的问题,侵权人应支付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使用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如受害方因此租赁其他车辆所支付的费用等,但租车费用的赔偿原则以必要、合理为限。 (沈君燕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