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债权人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前不久,张家港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
2013年9月,陈某向张家港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到2014年6月。借款到期后,因陈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上述款项。法院判决后,陈某未履行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底,银行得知陈某与其亲戚钱某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陈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钱某,转让价款为150万元,并办理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银行认为,陈某转让的房屋位于张家港市中心,陈某在向银行借款后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将房屋转让给其亲戚陈某,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与钱某的《存量房买卖契约》。
本案审理中,法院请评估公司评估,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在当时的价格为23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将房屋出售给钱某,约定的交易价格150万元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不具有合理性,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据此判决撤销陈某与钱某的《存量房买卖契约》。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出售房屋,会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因此,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会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所以,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要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陶学兰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