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消费纠纷层出不穷 投诉已成新的热点装修后健身房变小 消费者有权退卡新买复印机屡修屡坏 送修还要承担运费?欢迎订阅《消费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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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21

健身消费纠纷层出不穷 投诉已成新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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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健身行业迅猛发展,健身消费纠纷日益增多。据苏州工业园区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健身消费已成为新的热点,集中在退卡、更换教练、服务“缩水”的投诉呈上升趋势,。
    案例一:5月初,朱先生到工业园区宝力豪健身中心箐英店办理健身卡。由于他上班经常要加班到晚上9点,对晚上健身时间把握需要很精准,因此办卡前特意向该店销售人员问明白,晚上什么时候关门,如果关门早,他健身不了多长时间就不办卡了。销售人员说,他们店每天晚上10:30关门。朱先生算了一下时间,他加班到9点下班,扣除路上的时间,到10:30健身馆关门,能保证有一个小时健身,于是放心办了一张健身卡,价格为1380元。
    朱先生办好卡后两次去健身店健身,发现店方每天晚上10点钟就下班了,根本不能保证自己一个小时健身时间。于是他与店方交涉,店长说,他们店从来就是10点钟下班的。朱先生说,销售人员说是10:30关门他才办的卡。谁知店长轻描谈写地说了句,这是销售人员的过失。经协商,朱先生向店方申请退卡,同意扣除10%的手续费。
    7月11日,朱先生的押金收条和健身卡被店方收回,可是到了8月6日款还没有退到账。朱先生主动联系店长,店长说由于朱先生的卡不能退,申请通不过。后来经过一番协商,店长同意帮助朱先生想办法解决,可到了8月30日还是没有处理好此事。8月31日,朱先生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
    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到12315热线转来投诉后,向该店长指出,此次退卡纠纷的责任完全在店方,由于店方销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误导,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希望店方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在回答消费者询问时实事求是回答真实情况,不能忽悠消费者,同时希望店方妥善解决纠纷。经批评教育,该店长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妥善解决纠纷,与朱先生签订退卡协议,退款三周后到账。
    案例二:李女士在园区康慈健身中心美好广场店办理了健身卡。8月中旬,原任教练辞职后,她曾主动联系后续接任教练,了解有关上课、排课等事宜,可是接任教练的服务没有达到原任教练的水平,甚至在她已经约课的时间内没有排课,后续也没有任何跟踪服务。因此,李女士于9月4日打电话给该店前台要求退课,并阐述了退课理由。可店方一直以公司有流程,需层层上报等理由拖延处理。
    9月13日,李女士上门与店里相关负责人协商退课事宜,但店长以职责权限无法处理等理由予以拒绝。李女士当即希望与上一级的负责人电话沟通,但遭到店长拒绝。无奈之下,李女士于9月19日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要求店方退款。
    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到12315热线转来投诉后,联系李女士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向被诉健身店通报李女士的诉求,希望店方与李女士协商解决纠纷。店方回复说,他们同意退款,但要经仔细核算后确定退款金额。10月11日,经消保委不断敦促,李女士终于拿到了7730元退款。
    案例三:5月31日,陈先生到苏州英派斯健身中心园区现代大道印象城店办健身卡。谁知,当晚得知健身中心6月份政策改变,在销售人员的建议下先交了500元意向金,等下个月初政策确定后再决定,所以当时没签合同。之后,由于陈先生出差,没空去了解情况,所以到8月底还没定下来。9月初,店方销售人员告知崔先生,如再不过去签合同就将陈先生的意向金作没收处理,陈先生回复说:“那就先退还意向金,我有空再过去办理。”销售人员说:“我们从来不退意向金的。”陈先生认为,自己与健身店没签任何合同,店方不退意向金没有法律依据。为此,他于10月1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要求店方退还意向金。
    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诉并核实情况后,向被诉健身店负责人明确指出,意向金就是预付款,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店方应该根据消费者的意愿退还。该店负责人觉得自己理亏,只得同意退款。
    案例四:9月27日,曹小姐在苏州工业园区“优雅高端女性形体美学C戈店”上了一堂“C戈定徒手矫正评估体验制课”,是在“大众点评网”上购买的,价值598元。课后,曹小姐在艾丽耿特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C戈定制课”18次,价格14480元;健身课24次,价格7600元,共计2.2万元,当天通过微信扫码转账付清全款。
    曹小姐原定国庆节后开始预约上课,后因家里和工作原因无法去上课,只得办理退课手续。10月8日,她与公司方协商退课,对方表示,按照合同规定,因个人原因无法退课,但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后来,由于课程转让没有着落,公司方又不同意退课,无奈的曹小姐只得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
    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并核实情况后,向被诉公司份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曹小姐提出退课时还在付款后的15天内,符合《条例》规定,公司方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给曹小姐办理退课手续。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公司方全额退还曹小姐课时费,曹小姐支付手续费120元。
    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秘书长盛中提醒广大消费者:现如今健身消费纠纷层出不穷,消费者办理健身卡之前,一定要了解健身馆情况,最好选择有多家连锁店、品牌信誉度高、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的健身场所进行消费。办卡时应理性、冷静,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办理,切勿因促销、优惠盲目办理。签订书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尤其要重点阅读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及售后服务等条款。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如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
    另外,如今健身行业的网络服务平台也已启动,在网络上购买健身卡,由第三方来定期将费用支付给健身房,可以解决对办理健身卡的安全性的顾虑问题。
(雪梅 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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