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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21

农民工讨薪遇难题:谁是我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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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5年8月到2016年1月,小卢跟着几个工友在太仓干活,给多个工程完成了瓷砖贴面的工作。原指望一年到头辛苦打拼能挣到几个血汗钱,谁知等到讨要工钱时,小卢他们遇到了麻烦。他找到工地上负责派活、发放生活费的刘某,要求结清工钱。刘某说,工程是周某承包的,工钱该找周某要。小卢只好找周某,可周某却说工程已经分包给刘某了,工钱的事情和他无关。究竟谁是自己的雇主,小卢和工友被搞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无奈之下把刘某、周某俩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5万余元。日前,太仓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受理本案后查明,2015年4月,周某承接太仓几个小区样板房装修工程,将其中的瓦工、水电、油漆等工程分包给了刘某。刘某承接工程后,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小卢做瓷砖贴面等活,期间小卢的生活费是刘某发给的。工程结束后,刘某向小卢出具了一份结算单据,写明各个项目的金额,并在单据下方注明“总额102000元,刘某”。此外,2016年年初,刘某向小卢的账户转账支付了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劳务合同的雇主。从提供劳务的过程来看,周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原告小卢应被告刘某的要求进场施工,相应的任务指派、生活费发放等事宜也由刘某负责,被告周某在此过程中未与原告小卢直接发生关系。从工资结算的过程来看,刘某以其个人名义对小卢施工的项目进行结算,后又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小卢支付劳务费。综合上述因素,应当认定刘某系本案劳务合同的雇主。刘某作为雇主,理应就小卢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小卢支付劳务报酬5.2万元。
    法官点评:提供零散劳务,以此获取相应报酬,这是劳动者最质朴的观念。但是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并不注重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这在农民工务工的情况中很普遍。由于提供劳务之初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讨要报酬容易出现总包雇主和分包雇主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确定劳务合同的主体,要从工作任务的获得、工作任务的指示、相应费用的发放等方面综合判断谁才是真正的雇主。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务工者,接受劳动任务前,应当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妥善保存能够确定雇主身份、劳务报酬金额等关键信息的书面凭证,以免一旦遇到侵权,在维权时碰到连雇主是谁都搞不清的难题。 (刘晓敏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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