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音乐人苏越曾创作出《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脍炙人口的作品,作品流传甚广。2017年以来,作为词曲作者的苏越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一批KTV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批案件,部分KTV经营者未交纳过版权使用费,通过调解支付了赔偿款,而部分KTV经营者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版权使用费,法院判决驳回苏越诉讼请求。
苏越诉称,他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未授权任何人制作音乐电视作品。被告KTV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播放苏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而该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付使用费,其行为已经侵害原告作品的表演权,应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被告经营者抗辩称,他们播放的是音乐电视作品,而非单独的词曲作品,原告苏越不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使被告播放的是音乐作品,因原告是音著协会会员,而被告已与音著协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有权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应对被告播放的MTV作品性质进行区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MTV,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因被告未单独使用其中的音乐作品,原告作为词曲作者无权就上述MTV主张表演权。
其他应认定为录像制品的MTV,原告有权就MTV中的音乐作品主张表演权。其次,原告是音著协会会员,已授权音著协对其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权利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音著协获得授权后,许可被告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此外,被告与音著协、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经授权可以使用音著协、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具有付费使用的明确意思表示,被告已尽到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要求被告就曲库中的每一首歌曲的权利状态,包括制片人是否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逐一进行核对,明显不当课以使用者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对使用者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苏越的诉讼请求。
(游佳 陆文君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