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遇难题:谁是我的雇主?外籍高管被炒讨薪 就业许可证是关键粪便淹了精装房 一根管道三被告知名音乐人苏越在苏起诉KTV侵权被驳回全场秋冬装新款上市!秋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21

外籍高管被炒讨薪 就业许可证是关键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来自欧州某国的T先生受邀苏州工业园区一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一职。仅上岗一个月半,T先生就被公司单方面解聘。劳动争议就此发生,T先生申诉至园区劳动仲裁委,因他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无奈之下,T先生向工业园区法院起诉。
    事情要从2016年3月说起。当时园区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聘请T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T先生认为自己按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提高了公司的经营业绩,但公司却一直未按约定向他支付薪资。最让他沮丧的是,任职仅一个半月后的4月20日,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他发出了一份解雇证明,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T先生对此不能接受,多次与公司交涉,交涉中发现在合同期内公司未为他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因此,在他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时,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于是T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工资、补偿金、房租、往返欧州机票等总计197万余元。
    被告公司答辩称,T先生系公司拟聘的总经理,掌握公司公章使用权,劳动合同上的公章是他自己私自加盖的。公司曾多次要求他提供材料办理就业签证,是他自己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就业许可证。这样,T先生在中国属于违法就业。另外,公司听闻T先生曾是法国一家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因T先生经营不善已破产,公司对T先生的业务能力有了质疑,因此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因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法律关系,因此T先生的各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虽对T先生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可,认为是T先生伪造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公司认可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后公司向T先生出具书面的解雇证明,也足以证明此前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得到确认。
    本案中,T先生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公司将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过错归责于T先生,却未提供有力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为T先生办理就业证,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存在过错,应对T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T先生劳动报酬及补偿金合计45万元,并支付机票费用1.5万元,同时驳回T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随着世界贸易不断发展,中国经济规模扩张,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就业。随之,外籍员工与中国雇佣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
    外籍劳动者要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应当谨记,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就业,首先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就业许可证,只有取得就业证,才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同时,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经批准并取得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后聘用。因此,就业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最重要的有效证件之一,是获得中国工作签证的先决必要条件,更是外籍员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重要凭证。
    此外,外籍人士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应把有关合同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都约定明晰。这样,一旦遇到侵权需要维权时有据可凭。 (韦玮)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