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王某与某银行于2013年3月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向某银行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在王某未办理抵押登记前,某担保公司为王某的还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3月某银行将王某及某担保公司起诉至本院,称王某已有4期逾期还款行为,鉴于王某的违约行为要求提前归还房贷本金及利息,并由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对于逾期还款的事实及逾期的金额王某承认有逾期还款行为,逾期的金额也是对的,称由于其配偶前段时间生病,所以耽误了还款,愿意与银行协商解决。鉴于王某的特殊情况及其预期的次数,以表示愿意同王某协商。最终双方同意,王某需先缴清之前的逾期还款,之后需严格按照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按月等额还款,如有任一一期未及时归还,则银行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本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法官提醒:此案件中,王某所需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金额共计13879元,与其逾期的金额相差无几。因此,对于所欠银行贷款,应及时归还,避免诉讼时造成财产的进一步损失。 (赵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