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我区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明确了主体责任、加强登记报备、落实监督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等事项。
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要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户籍地址、服务处所等信息,重点询问承租人在过去14天内有无湖北等其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详细了解承租人身体健康状况,有无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协议。租住双方达成租房协议后,要在24小时内凭租房(合同)协议向属地村(居)委会登记报备。
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通告有关要求的,未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租住双方责任的,将依法追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