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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08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周建罚先告字〔2024〕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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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麒麟《周口》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007708910653

地址:周口市莲花路中段南侧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在莲花路中段南侧建设的欧洲风情园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约13.5万平方米。根据掌握的线索和证据,该小区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被你单位侵占230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在采集到的证据材料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维修基金归集情况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230万元;3.处擅自挪用数额的1.1倍25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占威

电话:8273727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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