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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12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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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罚决字〔2024〕第63号

单位名称:河南百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00554242909B

地址:周口市七一路中段5号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在八一路西侧、人民路北侧建设的“百硕园”项目,建筑面积约3.7万平方米。根据掌握的线索和证据,该小区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被你单位(河南百硕置业有限公司)侵占702519元。

该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在采集到的证据材料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维修基金归集情况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警告;2.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柒拾万贰仟伍佰壹拾玖元整(702519元);3.处擅自挪用数额的1.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柒拾柒万贰仟柒佰柒拾元整(77277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银行账号:41001555910058666666;代办银行: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请在我局政策法规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到我局政策法规科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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