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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24

数字技术推动下的证券市场法律问题深度分析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谢碧青

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全球资源要素的重组,改变了证券金融市场的发展运营模式,以中介机构搜集审核信息为主的传统证券融资模式转变为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数字算法充当信用中介的融资模式,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交易效率。但数字证券化的发展也导致证券交易的数据量过大、监管难度提高等问题出现,因此亟须出台更加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从而推动数字证券市场交易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本文基于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深入探讨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

一、数字技术应用于证券市场的价值意蕴

(一)提升市场效率与透明度

数字证券的核心优势之一,在于其显著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与透明度。首先,数字证券的交易过程高度自动化,减少了人工干预和中介环节,加快了交易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传统证券市场中,交易往往需要经过多个中介机构。而数字证券通过智能合约等技术实现自动交易和清算,大大简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其次,数字证券的交易过程高度透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保证了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交易记录一旦上链便无法更改,有效防止了数据造假和欺诈行为。投资者可以实时查看交易数据、了解市场动态,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此外,数字证券还促进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发行方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最后,数字证券的发行和流通更加便捷。通过区块链技术,数字证券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即时发行和交易,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不仅降低了发行成本,还拓宽了投资者的范围,使得更多投资者能够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同时,数字证券的分割和组合更加灵活,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二)增强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与信任度。

首先,数字证券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避免了单点故障和系统性风险的出现。在传统证券市场中,交易数据往往集中存储在中心化数据库中,一旦数据库受到攻击或损坏,将导致整个市场瘫痪。而数字证券的交易数据分布在多个节点上,任何节点的损坏都不会影响系统的整体运行,从而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其次,数字证券的智能合约技术有效防止了违约风险。智能合约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自动执行合约,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自动执行合同条款,无需人工干预。在数字证券市场中,智能合约可以定义证券的发行规则、交易规则、清算规则等,确保所有交易都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最后,数字证券的加密技术保障了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在数字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资产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区块链上,并通过加密算法进行保护。只有持有相应私钥的投资者才能访问和转移其资产,从而有效防止了资产被盗或滥用。同时,数字证券的交易过程也通过加密技术进行保护,确保了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二、数字技术应用于证券市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监管滞后

在概念界定上,数字证券作为数字技术应用于金融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虽然已经从实操层面上应用于证券市场的实际运作中,但在法律层面尚未进行明确界定,甚至出现将数字证券与数字货币、非同质化通证混为一谈的情况,不利于数字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数字货币本质上仍是一种货币支付与交易手段,是人们从市场上获取商品与服务的重要媒介。随着数字货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部分公司或企业开始赋予数字货币一定的股权交易凭证涵义,即融资者在资本市场中通过发行数字货币来获得融资,投资者通过购买数字货币来获得一定的股权和自然资产。从这个层面来看,数字货币已经具有一定的数字证券功能,可以实现资金融通。所以,两者在概念上虽然有一定的重合关系,但也主要是数字证券包含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归属于数字证券范畴。此外,非同质化通证则是一种在区块链上具有唯一性特点的可信数字权益凭证,能够应用于艺术、音乐、游戏道具等领域。但由于在法律层面对非同质化通证缺乏明确界定,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一漏洞,借助非同质化通证进行融资,使得这一数字化资产逐步呈现出金融化趋势,使得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与困难性愈发凸显。因此,数字证券发展过程中,必须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数字证券及其相关的数字化金融工具的区别和界定标准,以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为之后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空间。

(二)信息披露风险较大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公司借助证券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必要环节。随着数字化证券的快速发展,证券交易的流程逐步呈现虚拟化、数字化发展趋势,造成证券融资方信息披露程度不足,甚至出现虚假捏造信息,即伪造公司经营良好的假象来获取融资。其一,数字证券的发行主要开始于公司经营运作的早期阶段。这一阶段,企业运营项目正处于成长期或者孵化期,并未获得实际的运营收益或者经营利润。此时,企业为了扩大融资规模,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可能会借助数字证券形式进行不恰当的信息披露,夸大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发展前景等,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其二,相比传统证券交易市场,数字证券市场所产生的交易数据更多更杂。然而,证券监管机构目前的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应对现有的巨大信息流,无法识别出其中的不合规数据,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其三,数字证券信息披露主要通过制作白皮书的形式来公开自身的财务金融信息,由于缺乏官方统一的法律规制,使得白皮书的形式与内容不够严谨,或者数字证券所需要披露的核心信息严重不足,如发行人的财务信息、资金使用流动情况等,从而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出现,使得投资者依赖不充分、不透明的信息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进而产生投资收益损失。

三、应对数字技术推动下证券市场法律问题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证券法律法规,明确将数字证券纳入规制范围

随着数字技术在证券市场中应用的日益深入,我国应当及时完善变更证券法律法规,及时补充或者解决新出现的法律监管问题,为数字证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其中,在数字证券的概念界定上,我国可以参考美国豪威测试中关于证券认定标准的规定,将投资性作为衡量或评定一个证券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能够通过购买证券获取足够的利润回报,那就表明这一数字证券项目具有良好的投资性;同时,针对数字证券的属性,我国需要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数字证券的监管范围,将可能存在监管漏洞的证券项目全部纳入其中,并不断进行补充调整。在数字证券与数字货币等概念的区分上,如果数字货币和非同质化通证都是出于融资目的在证券市场流通,那么我国证券法就应当将二者都纳入监管框架,避免其出现不可预期的违规行为,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面对日益庞杂的数字证券交易市场,金融监管机构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框架,进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合法。首先,我国证券法应当结合数字证券交易的特点,明确规定数字证券交易中信息披露的制式和内容,要求发行人提供融资资金的具体使用路径、项目运作的收益情况、利润分配制度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因素等信息,并出台一个规范化的信息披露白皮书样本,给发行人以参考借鉴。如果存在明显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善的情况,监管机构应当予以问询或者拒绝其证券交易请求。其次,针对数字证券的技术应用问题,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先进监管技术的研究与学习,借助大数据和算法模型分析证券市场交易数据,检测市场中存在的异常数据行为。同时,我国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数字证券交易中的数据安全问题,充分保护证券交易者的个人隐私,避免因病毒入侵、系统瘫痪等导致数据隐私泄露问题出现。最后,针对数字证券发行过程中存在的早期融资问题,我国证券法应当对初创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适当降低,根据初创公司的资金需求、运营规模、技术特点等进行不同级别的披露要求,以降低初创公司的融资成本,使得尽早获得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证券市场高效便捷化发展提供了良好助力,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化、公开化,赋予证券市场以新的生机与活力。未来,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完善技术手段与法律体系,以回应市场的变化与挑战,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作者系内蒙古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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