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周建罚决字〔202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并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缴纳罚没款。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4年4月30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共计伍万元整(¥50000元)。
因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已满六个月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地点:七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原市政府办公楼三楼政策法规科,电话:8273727)进行陈述、申辩。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