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往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违规者却从中得到巨大的非法收益,故需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及时、有效的惩处来维护金融秩序。对此,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银保监局局长刘峰建议: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刘峰认为,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业务品种、资产规模快速上升,随之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案件,部分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严重,且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性强,不易在短时间内发现。这对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不能满足当前执法所需,需要对法定追诉时效期限进行相应延长,才能使更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
其次,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客观要求。目前,监管机构受诸多因素制约,检查频次和覆盖面相对有限。实践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后才被发现,有的甚至隐藏了数年之久才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有一部分案件就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无法进行处罚。监管处罚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超过二年而无法落实,导致违规经营者获得较大收益却付出较小的代价,助长了有章不循、铤而走险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致使部分金融市场乱象屡禁不止、部分机构和领域金融风险日益累积。
再次,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实现行政处罚效率与公平平衡的现实需要。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是对行政处罚给予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追诉时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追究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划分与确定是追诉时效制度对于违法者与受害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加以平衡的根本所在,因此要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刘峰表示,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适应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特点的必然要求。
刘峰认为,亟需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金融领域监管执法的特殊要求,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至5年。
刘峰表示,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加大对市场乱象和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进一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遏制大案要案高发频发势头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