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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8

徐诺金: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拥有普惠保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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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普惠金融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他建议,将普惠金融上升为人民群众的基本金融权利,从立法上予以普及和保障;对提供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提供立法上的政策保障和支持;健全普惠金融供给者履行义务,固化长期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


徐诺金指出,普惠金融促进法以明确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规定供给者权利与义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引导、激励、评估和监督等方面职责及权力,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他表示,总的来说,普惠金融促进法可以分为总则、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供给者权利与义务、促进与保障、评估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


在需求者权利与义务方面,徐诺金建议,可包括三方面:一是普惠金融服务权概念。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作为金融服务对象,有权获得包括开立账户、储蓄、融资、支付、理财、基金、证券、商业保险等基本金融服务。二是普惠金融服务权具体内容。包括公平信贷权、普惠保险权、金融教育权、建议监督权等。三是明确需求者有诚实守信、完善企业治理、防范金融风险等义务。


在促进与保障方面,徐诺金建议,明确正向激励的内容与保障措施,包括激励政策、风险补偿、保障措施。从激励政策看,徐诺金认为,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央行政策引导和差异化监管激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保险专项补贴机制;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家鼓励设立专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普惠型民营银行。


法律责任方面,徐诺金建议,包括救济渠道、政府部门责任、金融机构责任这三方面。在金融机构责任上,商业银行达不到普惠金融业务规定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在机构设置、业务发展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在普惠金融评估和统计报送中虚报、瞒报,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披露虚假信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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