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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8

白鹤祥: 尽快制定《县域金融促进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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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央行系统的代表委员所提交的议案建议中,加快金融立法、加强信息保护等是多数代表委员共同关心的话题。金融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有对现有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如一些代表委员建议修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包括面对金融发展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今年就带来了关于尽快制定《县域金融促进法》的议案以及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建议。

 

制定《县域金融促进法》

 

白鹤祥认为,“制定出台《县域金融促进法》,是完善县域金融体制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回流县域的内在要求。”他指出,制定出台《县域金融促进法》,也是强化现有政策执行力、完善县域金融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途径。


县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阵地,是我国乡村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振兴乡村需要加大金融支农力度,需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县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但由于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农村金融服务具有成本高、风险大的特征,资本的逐利性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出现了偏农离农趋向,进而导致金融资源由县域农村流向城区。尤其是一些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之后,热衷于追求收益高、风险高的业务,逐渐减少“三农”投入,存在“脱农”倾向。


白鹤祥建议,借鉴美国制定《社区再投资法》,通过实施激励和约束措施来引导金融机构满足所在社区信贷需求的做法,制定出台我国《县域金融促进法》,通过立法建立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源回流县域的体制机制,加大激励与约束力度,促进金融机构在县域投入的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白鹤祥在议案中指出,一是明确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的责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县域经济的特点,以立法形式明确政策性与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县域和“三农”的职责和义务,规定金融机构在保持安全性与稳健性的前提下加大金融资源在县域的配置力度。


二是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的考核评估体系。按照“客观量化考核+主观定性判断”的原则,制定对金融机构服务县域情况的考核评估体系。


如在评估指标方面,可考虑设置包括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机构网点设在县域、金融机构在县域吸收的存款一定比例投向当地及县域贷款增速、金融机构县域网点的审批权限、金融机构针对县域创新产品与服务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全面考察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的情况。


三是规范和稳定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支持符合考核标准的金融机构优先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办理再贷款与再贴现等方面的申请,享受存款准备金率、营业税与所得税、财政奖补等方面的优惠。在约束机制方面,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金融机构,不给予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并且在新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办理再贷款与再贴现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是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的考核评估信息披露机制。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公众力量参与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估工作,提高考核评估结果的影响力。


五是完善促进县域金融发展的配套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和“三农”的支持力度,除了制定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外,还需要各级政府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完善县域担保机制。

 

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白鹤祥认为,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有四个着力点。


一是关于立法体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适用于企业破产法。第二款授权国务院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是关于立法模式。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三是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范围。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四是妥善处理其他问题。一是目前我国已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建议尽快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为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维护金融消费权益提供支持。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一般性市场化管理机构和个人在接管金融机构财产和处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时,不具有专业优势,并且缺乏控制与处理金融风险与危机的经验,因此,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三是区分个人债权与金融债权,考虑存贷人、股票投资者、期货投资者、投保人等不同债权与股权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问题。


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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