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医疗抢救费用巨大而受害人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为此,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救助费用。但在发生交通事故且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情况下,有些交通事故责任人片面地认为,这些救助垫付款是政府无偿帮助弱势群体的,没想过要根据责任将救助垫付款归还,或将救助机构的垫付款项予以一并处理。前不久,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理了一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案件,经过释法说明,责任人均偿还了垫付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大多数人都不知救助垫付款是需要归还的,经过法官释法,相关责任人充分了解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就垫付款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法律规定,表示愿意主动按照责任将垫付款予以归还,上述案件经法院调解顺利结案。
据承办法官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存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为了使基金能够正常运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垫付的费用,责任人也有义务及时将垫付款归还。
(洪善伦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