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的一天,熊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其车辆车头前部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郑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倒地受伤。经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熊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熊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因为熊某驾驶的车辆超载,商业险需要扣除10%免赔率。熊某表示不同意,明明自己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为什么还要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郑某就将熊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熊某称,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且还投保了不计免赔,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代理人说,车辆存在超载行为,按规定,商业险应扣除10%免赔率,这部分应由熊某自行承担。经了解,发生事故时,该货车确实存在超载情形,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免赔率,此约定受法律保护。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熊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对于超载车辆约定免赔率,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导致利益受损不予保护的精神,具有警示和惩罚性质。广大市民一定要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屠光睿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