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昆山市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一辆自行车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随后又被酒后驾驶的面包车撞倒,造成了人员受伤。法院受理该案后,保险公司声称面包车司机系酒后驾车,公司拒绝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2017年6月3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均未倒地。然而,随后两车被一辆小型面包车撞倒,造成张某倒地受伤。面包车司机于某不仅饮过酒,事发后还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因过错致人损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某饮用酒类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承保方应就张某的损失先行赔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损失。
法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唐敏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