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行政登记纠纷案件。2012年3月,平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就俩人共同共有的房屋,约定出租所得租金由双方各半享有。
2013年10月,彭某冒充平某,与朱某一起持平某户口本至当地公安局所属派出所,以遗失为由申请补办平某的身份证。补办的身份证除头像外,其他信息与平某身份证一致。
2014年3月,彭某再次至派出所补办平某身份证。利用补办的身份证,彭某与朱某卖掉了朱某与平某共有的房屋,并以平某的名义办理多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使用。2016年,朱某至派出所将平某的户口迁至集体户口。
直至2017年5月,平某才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冒用,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调查后,在身份信息系统内对平某身份证头像信息作了更正,彭某因涉嫌信用卡犯罪被逮捕。但是,已经发出的头像为彭某,而其他信息均为平某的身份证仍是有效的。平某认为派出所接受彭某申办身份证时未尽审核责任,以此为由将该派出所所属公安局诉至张家港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两次冒充平某补领身份证,公安局理应对身份信息系统里平某的信息(头像、指纹、签名等)与补领人予以核对;另外,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存在错误、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也未提出疑义,采集了彭某的头像信息作为平某身份证的头像,该身份证与事实不符,应确认无效。因公安局于2013年10月所发的涉案身份证已经于2014年3月由彭某以丢失为由重新补领,该身份证实际已无效力,法院判决确认2014年3月所发的涉案身份证无效,并责令被告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法官说法:我国《身份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作为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相关公安机关在核发、补发身份证时应严格把关。公民个人也应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切勿轻易交予他人。此外,身份证遗失后,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孙洁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