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亲朋聚会增多,但因喝酒、好酒而造成的事故比比皆是。那么朋友相约聚会,一起喝酒后转战娱乐场所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饮同乘者对驾驶员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7年11月某天晚8点,李某约请江某及另外三男一女一起吃饭,席间六人喝了两瓶白酒、若干啤酒。江某喝得最多,除陆某外,其余四人也都喝了酒。饭后已是晚上11点,江某提议大家一起去K歌,同行人员劝阻他不要开车,但他不听。于是五人一同乘坐江某驾驶的轿车前往K歌地点。不料,驾车途中,车头左前角猛烈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所驾驶的轻型货车右后角,江某当场死亡。交警队经勘查认定,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江某家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另案起诉马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除此之外,江某家属认为,江某明知酒后不能开车,自身有错,但李某等五人未制止江某驾车,反而乘坐江某车辆,对江某的酒驾行为予以放任,也有一定的过错,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五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五被告与死者江某从饭店共同饮酒后,又一起至KTV唱歌,虽无证据证明几被告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同饮者,在与江某饮酒时应尽到劝诫以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五被告虽有劝阻行为但未能进行有效阻止,且应预见到江某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五被告在明知江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江某驾车,且乘坐江某驾驶的车辆前往K歌地点,并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性,酒后驾车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自身也有重大过错。综合案情,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最后江某家属与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除李某外的四被告各赔偿原告1.5万元,因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较重且可能构成伤残,江某家属和李某另外达成协议,双方就本案的赔偿和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各方当事人一致表示,以后再无任何纠葛。
法官提醒:亲朋之间聚会饮酒本是情谊,酒席上,相互间不能恶意劝酒,也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并相互照顾。本案中,五被告与死者江某同桌就餐饮酒后转战KTV,事实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若共同饮酒人未尽上述义务,则可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赵丽丹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