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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3-01

工地干活受伤找谁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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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小王经人介绍在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支模工作。2016年1月,他在工地支模过程中,在台锯上锯木板时不慎锯伤右手食指、中指,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王因此产生医药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因向包工头黄某索要赔偿未果,与建筑公司也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将黄某与建筑公司一起诉至太仓市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工地建筑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小王正是在该建筑工地从事木工支模工作过程中受伤。另查明,在木工支模工作中,是黄某为小王的工作提供工具,发放工资。因此,黄某与小王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且黄某接受劳务的内容系生产型特征,应对其雇员小王因劳务活动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模板工程施工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黄某,应当与黄某共同对小王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工地干活受伤,通常由包工头与发包人或者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谢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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