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瑕疵留隐患 房产过户受阻挠老人游园不慎摔伤 园方该担何责?要货无店退货无门 商家把预收款当“无息贷款”投诉与回音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08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3-08

合同瑕疵留隐患 房产过户受阻挠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近年来,房市持续火爆,因种种原因,不少购房者将目光转向二手房市场。但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因合同瑕疵往往引发纠纷。前不久,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二手房买卖案件,由于卖方房屋共有人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纠纷由此发生。

    2016年9月,张某在房产中介介绍下,与王某、田某夫妇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85.5万元价格购买常熟某小区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在张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王某先行交付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2017年6月前办结。此后,张某付款70.5万,并装修入住。但直到2017年6月,双方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遂将王某夫妇诉至常熟市法院,要求王某夫妇履行房屋产权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王某到庭后,表示不愿意卖房了,并请求解除合同。王某妻子田某则表示,在双方订立合同前,已经给中介及张某看过房产证,房产证上注明房屋所有人为王某、田某,但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上仅有王某一人签字,田某本人未签字确认,因此这份应为合同无效。

    针对田某的说辞,张某认为,在看房、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王某、田某夫妇俩都是一同到场,田某从未表示过反对交易;在起诉前,王某夫妇多次要求增加卖房款22万元就配合原告进行过户,他们在庭上请求解除合同,其实是以此为借口要求涨价。

    法院在审理中追加中介为第三人,中介的陈述基本印证了原告张某的说法。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与张某订立合同、收受款项并出具收条的都是只有王某一人,无直接、有力的证据可证明田某知晓并同意出售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确实存在效力瑕疵。考虑到张某已经将涉案房屋装修过,并已经入住,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又不存在现实履行的可能性,案件审理陷入两难境地。

    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由原告张某在支付剩余15万房款的基础上再多付1万元,被告王某、田某配合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出卖房屋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但实际订立合同时,容易被忽视的是,即使房屋所有人为家庭成员或夫妻关系,且订立合同时均在场的情况下,也必须由每一位所有权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这样才能形成出卖房屋的合意。另外,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后应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避免出现卖方“一房二卖”、买方或卖方反悔、房屋被冻结等无法预料的情况。

(金刚)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