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退休后乐于去公园散步。由于老年人自身身体状况较年轻人更容易出现意外,在有益身心的同时也带来更多安全隐患。前不久,昆山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老年人在公园游览受伤的案件。
2016年5月一天上午,年过六旬的王某夫妇来到某公园散步游览。没走多久,王某因步行道上青苔湿滑,不慎摔倒致右手腕部受伤。王某疼痛不已,老伴焦急万分立马去公园管理处寻求帮助。公园管理人员来后经观察表示园方医务室处理不了,建议马上送医院处理。
随后,王某夫妇到当地医院求诊,医院建议他们去上海治疗。三天后,王某夫妇就转诊问题找公园管理处寻求帮助,园方派车送他们至当地中医院进行诊治。几天后,王某接受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期间两次住院共计24天,发生各项损失费用累计30余万元。出院后,王某夫妇联系公园管理处要求赔偿。园方认为受伤地点、原因均不明确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长期协商未果,王某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园方辩称,王某指认的受伤地点位于公园西侧湖心岛内,但湖心岛有铁门紧锁至今尚未对外开放,只在每月一到两次养护清扫时才有工作人员开锁进入,因此认为王某陈述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也无证据证明;另外,王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远大于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而王某则认定其在湖心岛附近摔倒,是因为园方未就斜坡铺设防滑砖、未设护栏、未及时清除青苔所致,其伤势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残疾,园方理应赔偿。
审理该案期间,承办法官与王某夫妇及被告公园管理处代理人一起来到公园确认王某自述的摔伤地点。经踏勘,王某摔伤的具体位置位于公园湖心岛南侧、通往某山庄大桥下西北侧道板砖铺设的宽约1.5米左右的通道上,有斜坡,无扶栏,地上有青苔,受伤地点在斜坡上,公园西侧通往湖心岛的东西向闸桥两侧均有铁丝栏栅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王某作为成年游客,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都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游园时注意到通道处的铁栅门设置后对该区域应有一定的安全预警,进入后区域内发现游客鲜少、青苔湿滑,更应及时止步,注意防范,因此王某自主、自决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法院衡量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酌定园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游客在外游玩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本案中,王某夫妇本应高高兴兴在公园游览,却不慎摔倒造成伤害,其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公园方虽表明在王某摔倒的地点是未对外开放的,但因气候原因形成的青苔造成路面湿滑,园方作为管理人应及时清理并在明显位置放置指示牌提醒游客,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应有专人管理,避免造成意外事件。
(孙娟 王丹妮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