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购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中签,却因为将准备金汇入错误账号中,导致被系统认为放弃认购。王某一气之下将某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申购失败造成预期可得的利益损失。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是通过被告证券公司提供的一款手机APP系统进行新股申购操作的。而他在该证券公司同时拥有两个证券账户,分别为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申购新股时,该APP系统自动选择了符合条件的信用账户。中签后,证券公司及时将中签信息及缴款账户信息以短信方式通知王某。谁知,王某没有留意中签的具体账户,将认购资金全部汇入到普通账户中,结果导致申购失败。王某认为,将准备金汇入普通账户是其以往申购新股的惯例,证券公司收到款项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深交所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欲申购深圳市场新股,须于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的两日前,即T-2日前的20日内,日均持有深交所市值1万元以上。王某明知在证券公司有两个账户,应当仔细核对是否符合申购条件。他在申购时普通账户中并没有深交所市值,只有信用账户符合条件,因此证券公司的手机APP自动选取信用账户符合规定,且证券公司已将中签信息及应缴账户的信息通知王某。在此情况下,王某未将准备金汇入信用账户造成相应的损失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证券公司对此并无过错。
法官提示:现如今,民众对金融活动参与度日趋深化,申购新股成为投资新宠。但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必须对股票市场中较为复杂的规则有所了解,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是委托关系,不能因为委托了证券公司便觉万事大吉。否则,因为投资者不熟悉股市规则而造成损失,只要证券公司已尽到受托人的忠实履行委托事项的义务,投资者就无权再要求其承担损失后果。广大投资人还应以熟知游戏规则,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为要。 (李诚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