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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3-08

业主与物管 如何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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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否遭遇过邻居违规装修的烦恼?你是否因不满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业主拒交的“维权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近日,昆山市法院诉调中心审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黄先生在昆山某小区拥有一套房产。2009年,他签署了《某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中约定,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此后,昆山某公司代表黄先生所在小区的全体业主,与昆山某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对黄先生所在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零时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合同终止。协议还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此后,因黄先生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将黄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黄先生辩称,他家相邻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规装修,他曾向物业公司反映该情况,但目前问题仍未解决,因此他不愿缴纳物业费。而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表反映,物业公司就黄先生反映的问题已要求责任业主停工,开具停工单,并报城管部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是昆山某公司代表黄先生所在小区的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包括黄先生在内的全体业主享有该合同的权利,并受该合同约束。原告物业公司已依约实际履行物业服务行为,被告黄先生作为该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最终,法院依据协议判令黄先生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并承担违约付款的责任。
    法官点评: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的美好追求日趋多元化,物业服务作为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更受关注。为了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权利,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同时双方依约履行好各自义务。本案中,黄先生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为相邻业主违规装修行为,认为邻居装修严重影响其生活。但物业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对该业主施行停工处理,并报城管部门,已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黄先生也应该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这才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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