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听说过“红蚂蚁装潢公司”,但是否知道在昆山有两家“红蚂蚁”公司?近日,一家红蚂蚁公司因为名称权归属问题,到昆山市法院打行政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江苏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并于2004年在昆山设立分公司。无独有偶,上海也有一家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日,经营范围与江苏红蚂蚁公司类似,主要涉及装潢装饰领域。更巧的是,上海“红蚂蚁”公司在2009年也在昆山设立分公司。从此,这两家“红蚂蚁”开启了一轮轮商号、商标权的法律之争。
江苏红蚂蚁曾在2012年、2014年通过上海、昆山两地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最终法院确认上海红蚂蚁有商标侵权行为,应在日常使用中不得简化、突出使用名称中的“红蚂蚁”。但法院同时认定,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将“红蚂蚁”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已经生效,可以使用“红蚂蚁”文字作为企业名称。
2015年6月24日,江苏红蚂蚁公司向昆山市场监管局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认为昆山市场监管局作为企业登记机关,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其核准上海红蚂蚁昆山分公司之设立登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昆山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驳回江苏红蚂蚁公司的申请,决定保留上海红蚂蚁昆山分公司的名称权利。由此,江苏红蚂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这起案件中的争议点在于市场监管局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海红蚂蚁昆山分公司作为“分公司”,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所谓“非独立法人”,其商号应包含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行政区划、组织形式,该名称不包含行业特征及区别性词语,因此不存在将“红蚂蚁”作为其字号予以登记注册的事实,因此,昆山市场监管局也无需在登记时对该分支机构名称进行重查。其次,关于江苏红蚂蚁主张的“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昆山市场监管局考量之前多次的司法认定结果等事项后,决定保留其名称权利,并未违反规定。
法官提示:在商业竞争领域,由于商号尤其是知名商号、老字号引发的争议日趋增加,除了商号所有权人意识增强外,市场上“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多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登记确权、日常维权等工作,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争议决定时,应严格依法依规、遵守程序,满足实体和程序的双向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也是行政机关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
(昆法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