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家住吴江松陵镇的朱老伯神情焦虑地来到吴江区消保委,告诉工作人员,就在前几天,他儿子去太湖新城某开发公司售楼处,一下子定购了两套房子,总共支付定金10万元。朱老伯发现后向售楼处提出退房,但遭到对方拒绝。
朱老伯说,他的儿子小朱今年32岁,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前几天他瞒着父母去东太湖畔闲逛。当他来到附近某开发公司售楼处时,经不起销售员的推销诱惑,当场定购了2套公寓房,并用银行卡当场刷掉10万元定金。朱老伯得知情况后,来到售楼处找到销售员陈某说明情况,要求退还定金,但对方不同意。为此,朱老伯想到向消保委求助,因为在5年前,小朱稀里糊涂在一家服装店一下子买了2万多元服装,也是在消保委帮助下成功退货的。
消保委工作人员听完朱老伯的陈述,为了在与开发商交涉中更有说服力,建议朱老伯补充必要的、关键的证明材料,即关于他儿子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明,如医院诊断报告、近期就诊记录等。
第二天,朱老伯再次来到消保委,带来了他儿子在苏州市姑苏区、吴江区多家医院的就诊材料。消保委工作人员从材料中看到,小朱在近几年中多次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医生嘱咐需长期服药。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小朱患有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的精神疾病,影响日常行为。
随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小朱交付定金的开发公司销售负责人陆经理取得联系,说明小朱的具体情况,要求对方退还小朱已经交付的定金。陆经理表示,小朱在售楼处看房时精神状态正常,并没有任何不正常现象,售楼人员也并不存在欺骗误导,因此这种情况不符合退款的条件。对此说法,消保委工作人员并不认同,向对方严肃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从医院材料看,小朱患有精神疾病;从他家实际情况看,他家并无购房的实际需求。他瞒着家人定购房子,可以推定当时他是处于《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所指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状态,存在认知和行为障碍,因此他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开发公司应当退还他支付的10万元定金。希望开发商站在关爱弱势群体、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妥善处理此纠纷。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后,陆经理表示,将充分考虑消保委的意见,向公司领导提出退房申请,但需要小朱的监护人到售楼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在公司领导同意后,退款还需要一定的周期。
此后,经消保委多次敦促,朱老伯终于在2018春节前拿到了开发商退还的10万元。为此,他再次来到消保委向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