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吴江区消保委接到来自无锡的王先生电话投诉称,他在吴江区笠泽路大润发超市一楼的香烟专柜买了一批香烟,但是店方不肯按照他的要求开具发票,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消保委帮助处理。
在电话中,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王先生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感觉此事另有内情。王先生说,他买了多个品牌的香烟若干包,总价539元,他要求店方开具商品名称为“香烟一批”、台头名称为无锡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发票,店方认为税务部门有专门规定,必须在发票中如实载明商品的明细,不能笼统地开具某某商品一批的发票。
听完王先生的陈述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专门查询了税务有关规定后证实,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第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随后,消保委工作人员拨通王先生电话告知,对他的投诉不予受理,理由是,公司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也不受该法保护;再则,王先生的诉求不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规定。听到消保委的答复后,王先生火冒三丈,辱骂消保委工作人员“不为百姓解决问题,完全是官僚主义!”随即挂断电话向12345热线投诉“消保委不作为”。
消保委接12345投诉工单后,向超市方详细了解情况。超市负责人和柜台营业员均表示,王先生要求开具的商品名称并非是“香烟一批”,而是“办公用品”。这批香烟的具体明细是“红杉树”1条(10包),“黄鹤楼”、“南京”、“恒大”、“阿里山”、“东渡”、“贵烟”各1包,总价539元。由于王先生的要求不符合税务开票的规定,所以超市方拒绝了他的要求。
鉴于此情况,消保委再次联系王先生。此时,王先生才承认自己要求超市开具“办公用品”发票,并声称“我在外地购买香烟,店家都能这样开具发票,为什么偏偏在吴江的大润发超市就不行?”至于消保委对公司购物引发纠纷不予受理的答复,他表示完全不能接受,理由是“香烟买回去还不是给人抽掉?难道抽烟就不算消费?”针对王先生的质疑,消保委工作人员向他解释“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和“《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不同,并向他宣传了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开发票的政策规定,同时告诫他,遵纪守法,注重个人诚信,切勿贪图小利而损害自己公司的利益。最终王先生自知理亏,扔下一句“不需要你们处理了”就挂断了电话。
本版组稿龚建峰 毛元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