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苏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会员费3780元。
2017年7月24日,市民史某到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付了会员费3980元。按照该会员卡的规定,史某享有一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的学习资格。但在办卡后第三天,史某因个人原因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申请,并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史某已经刷卡上过课,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无奈之下,史某向吴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本案涉及的合同是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服务合同本身也不适合强制履行,现原告史某不愿再继续接受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务,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应予支持。非金融主体发行的预付款项的单用途或多用途消费卡,均属于商业性预付卡。本案中被告发行的瑜伽会员卡即属于单用途预付卡。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合同解除后对原告史某尚未消费的部分对应的会员费,被告公司应予退还。原告史某办理会员卡后虽未实际使用该会员卡学习瑜伽课程,但考虑到其系因自身原因不使用会员卡,且在办理会员卡以及原告预约使用该会员卡期间,被告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工本费、人工费等,因此对原告史某要求返还会员费的金额酌情予以扣减2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史某返还会员费3780元。
法官说法:非金融主体发行的消费者尚未实际消费即预先支付款项的单用途或多用途消费卡均属于商业性预付卡。按照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平日常见的单用途预付卡有美容、美发会员卡、健身卡、餐饮会员卡等,根据《江苏省消费者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到最多的窘境就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但其实这些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杜绝盲从,从自己的需求点出发选择真实所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远离消费“陷阱”。 (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