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张家港市法院审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沈先生是本案涉案房屋产权所有人,其同居女友程女士未经沈先生同意,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做了一番手脚,擅自将涉案房屋卖给了他人。沈先生得知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那么,法院是否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呢?另外,沈先生起诉要求程女士和房产中介商赔偿损失,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事情还得从2009年说起。那年,沈先生向某建筑公司认购一套房产公司以房抵债的拆迁安置房,并付清全部房款,但因政策问题暂时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2013年10月,沈先生的同居女友程女士未经沈先生同意,采取将拆迁安置房先办理初始登记到房屋中介商丁某、尹某名下,再过户给买受人的方法,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这套房屋。沈先生得知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定买受人购买涉案房为善意取得,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请。
此后,沈先生再次向张家港市法院起诉,要求程某、丁某、尹某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沈先生虽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房产登记,但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被告程女士对这套房屋无权处分,但她未经沈先生同意,擅自出售该房屋,沈先生有权请求按照房屋售价赔偿损失。因房屋售价中包含装修及家具电器的价值,沈、程两人均无法证明对该部分价值独自享有权益,因此法院酌定从总房款中扣除5万元。中介商未能准确审查并核实房屋的权利状态,主动协助程女士处置房屋,侵害了沈先生的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无权处分人程女士赔偿房屋所有权人沈先生47万元,中介商丁某、尹某承担30%的补充责任,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说法:《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对于无权处分的房屋,如果房屋中介对房屋权利状态的审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协助无权处分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与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曾宪佳 肖佳)